9.1 一般规定


9.1.1 本章适用于室内集中供暖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。
9.1.2 供暖节能工程施工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,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进行验收,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,施工完成后应进行供暖节能分项工程验收。
9.1.3 供暖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可按本标准第3.4.1条的规定执行,也可按系统或楼层,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。

条文说明

9.1.1 本条根据目前国内室内供暖系统的现状,对本章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。室内集中热水供暖系统包括散热设备、管道、保温、热计量装置、室(户)温自动调控装置等。
9.1.2 供暖保温管道及附件,被安装于封闭的部位或直接埋地时,均属于隐蔽工程。在封闭前,必须对该部分将被隐蔽的管道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验收,且应得到现场监理人员认可的合格签证,否则不得进行封闭作业。必要时应对隐蔽部位进行录像或照相以便追溯。
9.1.3 本条给出了供暖系统节能工程验收的划分原则和方法。
    供暖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,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、结合本专业特点,分别按系统、楼层等进行。
    供暖系统可以按每个热力入口作为一个检验批进行验收;对于垂直方向分区供暖的高层建筑供暖系统,可按照供暖系统不同的设计分区分别进行验收;对于系统大且层数多的工程,可以按几个楼层作为一个检验批进行验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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